|
反垄断法草案三审望获通过 将设立反垄断委员会 |
|
|
|
|
从1994年起即被列入人大立法议程的反垄断法草案,有望在本月底表决通过。我国反垄断法草案的内容也主要着眼于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秩序。集中对垄断协议(卡特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三类行为做出规制,并规定了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机构和程序,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考虑到中国的转型特点,反垄断法草案还专门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反行政垄断)做出了规定。同时法案规定,将在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统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反垄断工作……[详细] |
|
部门利益博弈反垄断立法 |
|
|
|
金融、能源、邮政、电信、铁路、民航、基础建设等领域的国有垄断企业,长期依托行政垄断,拥有强大的博弈能力。为维护龙头地位、持续获得垄断利润,有些垄断企业在政界、学界、传媒界网罗代言人,影响甚至操纵话语权,为其垄断地位辩护,极力排斥行业竞争与民营经济介入,抵制《反垄断法》等于己不利的法律政策出台,或以本行业的特殊情况(如自然垄断、国家安全、为政府赚钱等)为由要求从相关法律政策中得到豁免,维持垄断……[详细] |
|
是否出台反垄断法,立法、学界分歧严重 |
|
|
| 早在1987年8月,国务院法制局就成立了反垄断法起草小组,开始了反垄断法起草工作,但反垄断法却未能同期出台。反垄断立法搁浅的主要原因是立法界、学术界对现阶段我国是否有必要制定反垄断法都存有重大分歧。其中一种较为典型的看法是,我国现在正处于市场经济的初始阶段,企业的规模化程度太低,规模经济还没有实现,需要发展规模经济,鼓励企业联合兼并,组建企业集团,现在进行反垄断立法是不适合的。有人说,中国的反垄断法应针对市场竞争中产生的垄断,而对于行政限制造成的垄断,则可以予以豁免。而又有人说这是颠三倒四,大错特错。“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从来都是难以捕捉的:厂商如果涨价,就涉嫌“抢掠”;如果降价,就涉嫌“倾销”;如果稳住价格,就涉嫌 “勾结”。企业面临的法律困惑危害了竞争。事实上,应该反对的垄断只有一种,那就是行政干预造成的垄断!而这根本无须、也无法通过立法来解决
……[详细] |
|
市场主体对《反垄断法》的抵制 |
|
|
| 《反垄断法》的出台,在长时间的摸索中,迟迟难以浮出水面,媒体形容《反垄断法》是“十年难产”。有一个原因很重要,那就是某些市场主体对《反垄断法》的抵制。很多行业集中度非常高,少数几个企业占有绝大部分市场,比如石油、电信、电力、铁路等,又比如操作系统、计算机处理器、感光材料等,在这些行业占据支配地位的,不是国有企业就是跨国公司,它们实力雄厚,能够对政府和政策产生一定作用,对于可能使自身受到规制的《反垄断法》,它们自然会施加影响甚至阻挠其出台
……[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