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视听新规》开创了该行业的国有垄断,规定从事此服务必要条件“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此项规定把目前已经占据主流的民营视听企业毫不留情扫地出门。这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违法行政行为。
《互联网视听新规》不仅在内容上违法,而且程序上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四条。
鉴于上述情况,该规章属于《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违反本条例规定制定的规章无效”无效文件。[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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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视听新规》有两项内容,引起法律纠纷,一项是核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等,另外一项是国有垄断,从事此服务必要条件“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此项规定把目前已经占据主流的民营视听企业毫不留情扫地出门。其中第一项,应该属于合法的。
但是第二项是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五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可以设立行政许可。可是整部《行政许可法》禁止行政规章设立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规定,
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规章设立行政许可,并没有纳入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所以可以明白宣布第二项是违反《行政许可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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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出台互联网视听新规定,可以看作是过渡时期的权宜之计,因为规定视频制作必须由国有垄断,并不一定能保证国有垄断公司不违法,民营企业就一定违法。当前互联网视频行业非常繁荣,国家让国有资本垄断视频制作有一定的扶持因素,但是彻底放开视频制作市场是早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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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四)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和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
(五)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六)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七)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八)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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