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年了,反垄断法自1994年由商务部负责起草和调研工作,被列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以后,经历了种种不可思议的利益拉锯战,最终在2007年8月30日十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全文]

反垄断法规定三种垄断行为:
即: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 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包括行业协会等经营者团体),通过协 议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实施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排挤其他竞 争对手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一般具有三方面的特征:一是实施主体是两个 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二是共同或者联合实施;三是以排除、限制竞争为目的。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没有竞争者,或者相对于其他竞争者具有 明显的或者突出的优势,从而有能力在相关市场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能够阻 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资产购买、股份购买、合同约定(联营、合营) 、人事安排、技术控制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 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
反垄断法相关网站:
反垄断法
法天下 反垄断法专题
中国反垄断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微软反垄断案
英美反垄断法判例与制度
韩国反垄断法现状及改善方案
日本反垄断法的特点研究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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