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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正成为中国的热门流行词汇之一。一方面是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在围绕着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上日益重视,另一方面,企业本身却面临着知识产权保护的重重樊篱。
近期,围绕IT企业恶性竞争所暴露的知识产权问题,亦成为博客中国系列先锋话题的重中之重。

听证会三大焦点:

               [富士康的系统文件是否是自己独有和非公知的]

               [富士康和比亚迪系统文件的建立背景有没关系]

               [系统文件的真实内涵是什么] [听证会三疑点]

富士康科技集团是最早投资中国的台资企业之一,也是中国最大电子产品专业制造厂商,专为全球主要电子品牌客户如诺基亚、摩托罗拉、惠普、戴尔、IBM、英特尔等设计制造创新科技产品。

比亚迪股份公司创立于1995年2月在深圳成立,启动资金为250万人民币,由20多人的规模起步。2002年7月21日,比亚迪公司在香港主板发行上市(股票代码:1211.HK)。2003年起,比亚迪进入了手机代工领域,产值超过百亿。

深入贯彻十七大会议精神 坚决捍卫企业知识产权
在刚刚结束不久的党的十七大会议中,我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同志提出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这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工作从"保护"到"战略"的新跨越,意义十分深远。《法制日报》指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不仅仅是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外在需要,也是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我国建立创新性国家,转变经济增长模式,引进国外的技术和投资,都需要一个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和体系。因为,对于一个国家的长远发展来说,最重要的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自主创新能力。而知识产权战略的本质就是保护创新。

也正是基于这一点,基于这样一个历史背景下,比亚迪蓄意挖富士康墙角、侵犯富士康自有知识产权及相关商业机密一案才越发显得刺眼,与当前党中央一直强调的和谐社会、法治社会格格不入,背道而驰。

《史记?货殖列传》云: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虽然自古至今,利益是市场商业化竞争环境下企业追逐的根本目的,但是,企业如果在利益的盲目驱动下,对相关法律置若罔闻,对商业道德不管不顾,对企业诚信背道而驰,如此,将会给市场和企业自身带来什么样的恶性循环呢?[阅读全文]

相关文章:[富士康诉比亚迪,突显IT恶性竞争?]

案例剖析
富士康VS比亚迪
沪科案:华为VS UT斯达康
全国最大高科技领域涉嫌商业机密剽窃案--富士康诉比亚迪司法鉴定听证会2007年11月6日在北京举行。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深圳富泰宏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和鸿富锦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富士康集团旗下公司),诉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涉嫌剽窃商业秘密案件,由于当事人对技术问题有争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报最高院,由最高院委托北京九州世初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鉴定中心根据流程于2007年11月6日在北京举行司法鉴定听证会,主要听证事项是:一,原告所称的商业秘密是不是自己独有的;二,对被告使用跟原告相应的技术资料研究系统文件和原告的商业背景关系是不是相同。由15人组成的专家组参加了这次听证会。富士康、比亚迪也各派代表参加。
事件回放:
2002年11月27日,富士康科技集团深圳大陆总部迎来了注定让他们难以忘怀的客人。比亚迪股份公司的董事长王传福一行参观完工厂生产线之后,宾主言欢,觥筹交错,双方交流和畅想起未来合作的美好前景。可是富士康的员工,怎么也不会想到,这次访问竟成了他们漫漫维权之路的开始。
2006年6月富士康旗下的两家子公司一纸诉状,把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告上了深圳市中级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索赔500万。
2007年7月,富士康集团和其母公司在香港提起了对比亚迪的侵犯商业秘密诉讼,索赔650万。
2007年10月,因被告主体变更,富士康集团撤回在香港的起诉,变更当事人后以相同的事实和案由重新起诉。

上海沪科公司3名前华为员工涉嫌泄密被拘捕,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于本月24日上午九点半开庭审理此案。无疑,这场曾经被冷却了的新闻又将开始泛起层层涟漪,而对业界和公众所关心的则是一个持久悬疑的问题。
发生在华为与沪科之间的这场司法层面上的较量,究竟是简单的商业纠纷还是员工窃取了公司的商业机密?显然,这将成为整个案件真正进入司法审理阶段后的肯綮之处。

事件历程:

2001年8月23日 当事人之一刘宁以“读书”为由从华为辞职;
2001年9月3日 当事人之一秦学军以“家庭原因”为由从华为辞职;
2001年9月15日 当事人之一王志骏以“读书”为由从华为辞职;
2001年11月 王、刘、秦三人在上海注册成立上海沪科科技有限公司,王志骏任法人代表。
2002年10月16日 UT斯达康正式与沪科签约,以1.6亿元的期权收购其部分资产;
2002年11月11日 王、刘、秦由上海前往杭州,正式进入UT斯达康在杭州的总部工作;
2002年11月19日,王、刘、秦收到来自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
2002年11月21日深夜 王志骏、秦学军于住处被佳木斯警方、杭州警方拘捕
2002年11月22日傍晚,刘宁于杭州萧山机场被拘捕
2004年12月7日一审宣判,3位当事人被判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被判刑2-3年不等

对知识产权的看法

富士康——郭台铭:

“我觉得高科技产业最主要的是人才,当然还有政府支持的力度,整个环境的配套。这个环境指的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零组件配套产业的聚集、进出口的便捷等等。这些细节都会影响高科技产业发展的速度。”

比亚迪——王传福:

“知识产权要尊重,但可以回避。我们的车没有任何专利问题。譬如说汽车的外观专利有5幅照片,前面、后面、侧面、正上方和斜上方,这5个里面都是相似的,你就可能是侵权的。只要其中有一幅照片风格完全不一样,其余的完全一样也不侵权。实际上,F3不仅没有任何专利问题,这辆车本身甚至还申请了33个专利,我们把其中涉及的专利全部改完了。”

华为——任正非:
“我认为必须把知识产权作为自己国家发展所必需的国家战略来推行,变防御、解释为自己主动建立知识产权体系,包括重视开发,重视知识产权积累,重视知识产权转化,重视保护知识产权。没有知识产权的严格保护,不通过保护使原创发明人享受应得的利益,就不会有人前仆后继、奋不顾身地去探索奋斗,就不会有原创发明,没有大量中国公司的原创发明,中国就永远进不了“高地俱乐部”,就将永远受制于人。这样真正受伤害的是中国有发展潜力的企业,投入这么大的巨资,却守不住研究开发的成果,许多公司就不会再有投入原创性发明的冲动,长此以往,将丧失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必将使整个国家也丧失竞争力。”
UT斯达康——吴鹰:
UT斯达康公司做事一贯坚持原则和立场,一贯尊重科学和法律。UT斯达康是一个无论在国际、国内,都坚决支持保护知识产权,并在行动上切实采取保护知识产权举措的高科技通信公司。UT斯达康绝不会纵容和支持任何侵犯知识产权和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虽然"沪科案件"与UT斯达康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但由于三名当事人目前是UT斯达康公司的员工,保护他们的人身合法权益,是作为"亚洲最佳雇主"的义务。UT斯达康对于此案的态度是:保护知识产权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决不允许借保护知识产权之名义,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专家看法

杨华权(北京市柴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市场竞争出现异化,政府需要出面规划

富士康诉比亚迪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从一个侧面折射出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越来越烈的趋势,这可能是残酷的市场竞争必然带来的副产品。不正当竞争是市场竞争的异化。

李顺德(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知识产权保护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

 

知识产权的问题不是单纯的保护的问题。其实更重要的是一种促进经济发展、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的重要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工具,所以关键在于我们要很好的运用这样一种制度来达到促进科学技术、生产力发展、经济发展。

成晓霞(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加强企业商业保护,建立商业不道德黑名单


IT企业在这样的范围内,包括将来在其他的行业也是一样,能够比较好的除了相关的法律来维护以外,还可以借鉴国外的很多做法,在行业协会里,IT企业精英人才有多少?我们公布企业的名单,让大家知道某些人做了不道德的事情,将来任何公司任用这个人,自己就提心吊胆,他今天从甲公司到乙公司去,乙公司会不会担心明天他从这里跳槽呢?

方兴东(博客网董事长): 针对知识产权,不要为了保护而保护

 现在IT企业挖人、使用商业间谍行为真正变成了中国当前知识产权的值得关注的方向,这个行为极大程度地破坏了竞争规则,违背了商业伦理。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企业侵权,为了谋取巨大的商业利益,侵害知识产权。在企业侵权里,如果没有一个合理的竞争规则,没有明细的商业规则,对整个权利人来说,对国家来说都会受到影响。而且确立这方面的制度也会有一个平衡各方利益的过程。

周洪陵(北京新时代致公教育研究院院长):防范不正当竞争,提高不正当竞争的门槛


我认为不正当竞争伴随着商品生产开始的,我们不可能杜绝不正当竞争,我们只能说防范或者降低这样的不正当竞争,提高不正当竞争的门槛,没有别的办法,不要去设想通过所谓的商业道德、社会伦理、八荣八耻来杜绝不正当竞争及这是不可能的。在不正当竞争的过程中,我们怎样防范、杜绝、减少危害性方面?第一加大侵权企业的惩罚力度,你的侵权的成本高得让你承担不起,看你侵权不侵权。第二对于法人可以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究,经济的惩罚对你的所造成的危害行为进行惩罚,加大了惩治力度。

周泽(北京市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企业自主保护商业秘密,法律需加强对第三人的制裁


现在很多IT企业到同行挖人,这样的行为还涉及到对一个企业和员工之外的第三方的约束的问题。在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规定,对于一个竞争者,明知他人或其他企业的秘密被使用或者披露,法律上有约束,但除此之外,还无法通过其他的方式来约束,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第三方或其挖其他企业员工的人,几乎起不到什么作用。在这里对第三方且有没有严厉的制裁,寄希望于良好的商业道德使这权利得到有效的保护,这是不可能的。

谷龙(博客中国产经中心主编):建立现代商业文化体系,加大对商业犯罪的惩罚力度


企业不正当竞争,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考虑,第一是企业层面本身,企业文化及员工福利待遇,都会从客观上影响到企业的商业利益,包括企业商业秘密。第二是法律还需完善。第三是建立一套符合商业伦理的现代商业文化的体系,构筑整体防范惩治体系,如设立独立的商业调查机构对商业犯罪进行取证和调查。

贺晓东(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我国市场经济缺少与之匹配的商业文化


从经济角度看,IT业界广泛存在核心技术骨干频繁跳槽、商业秘密不保、知识产权受侵害等严重困扰IT企业发展的问题,实际上也是中国经济体制转轨中必然出现的问题。通过数十年不断深化的市场化转轨,中国经济改革在向深度发展,不正当竞争等问题取代了其它改革的大是大非问题而成为了阻碍经济发展的重要甚至主要障碍。

李维(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登记部主任,中国版权协会理事):法律为了经济和科技服务


不正当竞争不但是一个对商业、企业、技术的侵害,而且还破坏了社会秩序,对我们的外交政策的关系也会产生一些影响,包括现在中美、中欧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争议,也是一个外交问题。所以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陶鑫良(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企业爱“权”,取之有道


科技人员不能把单位的知识产权内容当成自己的陪嫁,作为自己跳槽讨价还价的资本。有个顺口溜讲道“商业秘密跟人走,只要人才挖到手。花小钱钓得大鱼来,买技术不如猎人头”。企业都应该认识到,企业爱“权”,也要取之有道,这里的权指知识产权。

相关资料

 相关专题


IT业直面不正当竞争研讨会

媒体报道

比亚迪内部文件发现:商量如何去富士康挖人
富士康和比亚迪两公司系统文件的建立背景有没有关系?
富士康诉比亚迪听证会在京举行
富士康商业秘密是否独有和非公知?
上海证券报:命悬司法鉴定 比亚迪手机业务暂难分拆

富士康香港再诉比亚迪盗用商业机密 索赔650万
富士康诉比亚迪侵犯商业秘密案释放的信号
富士康再诉比亚迪 阻其手机业务上市
"挖角门"案暂时无解 富士康诉比亚迪惊动最高院
北京晨报:富士康诉比亚迪听证会在京举行

富士康、比亚迪对簿听证会 机代工市场起纷争
富士康PK比亚迪:系统文件是不是商业秘密
富士康诉比亚迪司法鉴定听证会在京举行
华夏时报:富士康诉比亚迪惊动最高院
中国商报:富士康诉比亚迪案未获实质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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