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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华权(北京市柴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市场竞争出现异化,政府需要出面规划
富士康诉比亚迪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从一个侧面折射出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越来越烈的趋势,这可能是残酷的市场竞争必然带来的副产品。不正当竞争是市场竞争的异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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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顺德(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知识产权保护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
知识产权的问题不是单纯的保护的问题。其实更重要的是一种促进经济发展、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的重要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工具,所以关键在于我们要很好的运用这样一种制度来达到促进科学技术、生产力发展、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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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晓霞(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加强企业商业保护,建立商业不道德黑名单
IT企业在这样的范围内,包括将来在其他的行业也是一样,能够比较好的除了相关的法律来维护以外,还可以借鉴国外的很多做法,在行业协会里,IT企业精英人才有多少?我们公布企业的名单,让大家知道某些人做了不道德的事情,将来任何公司任用这个人,自己就提心吊胆,他今天从甲公司到乙公司去,乙公司会不会担心明天他从这里跳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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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兴东(博客网董事长):
针对知识产权,不要为了保护而保护
现在IT企业挖人、使用商业间谍行为真正变成了中国当前知识产权的值得关注的方向,这个行为极大程度地破坏了竞争规则,违背了商业伦理。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企业侵权,为了谋取巨大的商业利益,侵害知识产权。在企业侵权里,如果没有一个合理的竞争规则,没有明细的商业规则,对整个权利人来说,对国家来说都会受到影响。而且确立这方面的制度也会有一个平衡各方利益的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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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洪陵(北京新时代致公教育研究院院长):防范不正当竞争,提高不正当竞争的门槛
我认为不正当竞争伴随着商品生产开始的,我们不可能杜绝不正当竞争,我们只能说防范或者降低这样的不正当竞争,提高不正当竞争的门槛,没有别的办法,不要去设想通过所谓的商业道德、社会伦理、八荣八耻来杜绝不正当竞争及这是不可能的。在不正当竞争的过程中,我们怎样防范、杜绝、减少危害性方面?第一加大侵权企业的惩罚力度,你的侵权的成本高得让你承担不起,看你侵权不侵权。第二对于法人可以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究,经济的惩罚对你的所造成的危害行为进行惩罚,加大了惩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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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北京市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企业自主保护商业秘密,法律需加强对第三人的制裁
现在很多IT企业到同行挖人,这样的行为还涉及到对一个企业和员工之外的第三方的约束的问题。在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规定,对于一个竞争者,明知他人或其他企业的秘密被使用或者披露,法律上有约束,但除此之外,还无法通过其他的方式来约束,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第三方或其挖其他企业员工的人,几乎起不到什么作用。在这里对第三方且有没有严厉的制裁,寄希望于良好的商业道德使这权利得到有效的保护,这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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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龙(博客中国产经中心主编):建立现代商业文化体系,加大对商业犯罪的惩罚力度
企业不正当竞争,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考虑,第一是企业层面本身,企业文化及员工福利待遇,都会从客观上影响到企业的商业利益,包括企业商业秘密。第二是法律还需完善。第三是建立一套符合商业伦理的现代商业文化的体系,构筑整体防范惩治体系,如设立独立的商业调查机构对商业犯罪进行取证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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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晓东(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我国市场经济缺少与之匹配的商业文化
从经济角度看,IT业界广泛存在核心技术骨干频繁跳槽、商业秘密不保、知识产权受侵害等严重困扰IT企业发展的问题,实际上也是中国经济体制转轨中必然出现的问题。通过数十年不断深化的市场化转轨,中国经济改革在向深度发展,不正当竞争等问题取代了其它改革的大是大非问题而成为了阻碍经济发展的重要甚至主要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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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登记部主任,中国版权协会理事):法律为了经济和科技服务
不正当竞争不但是一个对商业、企业、技术的侵害,而且还破坏了社会秩序,对我们的外交政策的关系也会产生一些影响,包括现在中美、中欧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争议,也是一个外交问题。所以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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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鑫良(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企业爱“权”,取之有道
科技人员不能把单位的知识产权内容当成自己的陪嫁,作为自己跳槽讨价还价的资本。有个顺口溜讲道“商业秘密跟人走,只要人才挖到手。花小钱钓得大鱼来,买技术不如猎人头”。企业都应该认识到,企业爱“权”,也要取之有道,这里的权指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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